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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金华龙元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27民初79号 原告:陈某某,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某,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某,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羊某某,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彭某某,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羊某某、彭某某、XXX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被告羊某某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元(已减半),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