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伟石石材有限公司、某某市大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异1号
异议人(案外人):***伟石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慈湖高新区金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9673493X0(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大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市花山区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9644559X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市当涂县太白镇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4308920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市欣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市雨山区红旗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2384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大远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市花山区工业园管理办公室**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4596870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宇世华,女,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市花山区。
申请执行人***市大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市太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欣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远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宇世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伟石石材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伟石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伟石石材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属于行使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伟石石材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