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南涧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26民初901号
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南涧县南涧镇富民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66885966142。
法定代表人:王锦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四雄,云南展腾(南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进兰,云南展腾(南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9年3月5日生,云南省南涧县人,住云南省南涧县。
被告:***,女,1981年11月1日生,云南省南涧县人,住云南省南涧县。
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欧阳海花
书记员黄嗣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