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南涧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26民初908号
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南涧县南涧镇富民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66885966142。
法定代表人:王锦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四雄,云南展腾(南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山,云南展腾(南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云南省禄丰县。
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以双方就本案争议事项的处理正在协商,暂不需要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欧阳海花
书记员黄嗣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