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科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鲁民申字第6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科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路108号创业大厦8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玲,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国际大厦A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MICHAELDALETEAST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科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威民三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科润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华盖公司享有涉案六幅摄影图片的著作权、该涉案图片应受中国法律保护、科润公司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缺乏证据证明,且认定的涉案图片的正常价格不具合理性。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法院认定华盖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美国Getty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本案原告也应为该公司,华盖公司称其从美国Getty公司授权而获得本案的起诉权,不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华盖公司答辩称:科润公司虽提起上诉,却无故不到庭,主观恶意明显,现华盖公司申请执行已生效判决,科润公司为阻止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提出无合法依据的再审请求,实为恶意逃避义务,也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已查明,涉案的六幅图片在www.gettyimages.cn均有展示,在图片上均标有“gettyimages”,且均以版权声明的方式对图片的权属情况进行说明,该信息与Getty公司对华盖公司的确认授权书能够相互印证。原审据此认定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或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华盖公司作为Getty公司授权代表,依据其授权可以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华盖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亦无不当。原审时华盖公司提交的宣传册上使用了涉案的六幅图片,科润公司也认可该宣传册系其公司的宣传册,该宣传册上的图片与涉案的六幅图片具有一致性。原审据此认定科润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可使用涉案六幅图片侵犯华盖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事实清楚。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考华盖公司同类图片的市场许可使用价格、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知名度及科润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科润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21000元,并无不当。科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科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
审判员邓卫国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