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981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国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108612元;
查封、扣押***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10861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俊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