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981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农民,现住原平市长梁沟镇奇村。
被执行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轩岗镇。
本院在***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248513元;
二、查封、扣押***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24851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国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