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轩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与某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921民初269号
原告***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忻州原平市轩岗镇
法定代表人杜国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女,1973年8月17日生,定襄县人,现居本村3号。
原告山轩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立即将其遗弃的丈夫杨书成抬回家中,并行护理。事实与理由:被告**之夫杨书成自2017年1月13日起到原告单位从事井下杂工作,同年4月30日在安装风管时致伤腰部,先后经山西大医院、忻州市中医医院治疗。2018年7月20日经忻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壹级伤残和生活大部分护理依赖。杨书成因工受伤后,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已履行了各项法定义务,仅欠其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因被告漫天要价致无法商定、给付,且至今不向原平市工伤保险机构办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手续。2018年4月25日和9月21日,被告两次与子女等将杨书成遗弃在原告的办公场所,迫使原告只好将杨书成两次送至医疗机构。2018年9月21日起至今原告雇佣护工在忻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原原平铁路医院)进行护理,并向护理人员直接支付全部护理费用。被告的行为,不仅将夫妻间法定的扶养义务推卸给原告,且严重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与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等规定及《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的规定,其遗弃丈夫并将法定义务推向原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扶养关系是特定范围的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以生活扶助、供养为内容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原告与杨书成之间不存在因扶养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认为被告**遗弃丈夫杨书成并提出被告**将其夫杨书成抬回家中自行护理之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该请求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如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遗弃,其应依法向其他机关寻求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冯 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