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02民初250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帅,上海天尚(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正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古北街西延线新城区武装部往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边海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继东,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鸿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二勇,经理。
被告:国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西羊市街**院div>
法定代表人:徐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生宇,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亿城金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古北街西延线南侧居然之家**iv>
法定代表人:苏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生宇,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中正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鸿志工程有限公司、国恒建设有限公司、朔州市亿城金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玉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