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布鲁盟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桥香智慧广场A栋0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1424966K。
法定代表人:陈学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布鲁盟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2019]1437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9386.84元(人民币,同下)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布鲁盟室内设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支付欠款52159.84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后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收取执行费672.31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2019]1437号仲裁裁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140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振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