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桂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桂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22民初434号
原告:深圳市桂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110号新桥村综合大楼1009。
法定代表人:*树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桂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桂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桂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雄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