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桂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沧州昆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桂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终14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昆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乐寿镇白楼。
法定代表人:孙占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桂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110号新桥村综合大楼1009。
法定代表人:胡树友。
原审第三人:龙维建,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上诉人沧州昆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桂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龙维建之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5民初6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市桂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缓交上诉费但未获批准,在法院向其送达《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及新的《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深圳市桂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仍逾期未缴费。另,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收到沧州昆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深圳市桂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申请缓交上诉费未获准的情况下,逾期未缴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沧州昆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桂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沧州昆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3.71元,减半收取731.85元,由上诉人沧州昆鹏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国平平
审判员  陈珊彬
审判员  汤 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蔚
加依娜尔·户马别克
任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