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桂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顺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084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万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俊旺,该公司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杨仪,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重轮,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深圳市桂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万顺建材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桂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万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51元,保全费1354.16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深圳市万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薇薇
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
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