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桂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桂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00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桂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新桥村综合大楼1009。
法定代表人:胡树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莲、张燕格。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媛、申振,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维建,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隆昌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桂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友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龙维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5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桂友深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未对本案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对****的主张偏听偏信,未依职权调取本案的重要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当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二)龙维建系无权代理,桂友深公司从未追认或授权龙维建实施担保行为,该担保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桂友深公司无需对龙维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综上,桂友深有新的证据即桂友深公司于2016年7月6日至2018年11月19日所使用的公章样式,足以推翻原判决,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桂友深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提交意见称:桂友深公司提交的《印章信息截图》等不属于新证据,退一步说,即使案涉印章系龙维建私刻的,因龙维建和桂友深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龙维建使用印章的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亦应由桂友深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2017年9月30日,****与龙维建签订《钢板桩租赁合同》,合同落款担保方处有桂友深公司印章(印章编号为44030657357424),桂友深公司称该印章并非其公司印章,并提供其在公安局备案的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印章缴销回执以及印章网上的印章备案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由于龙维建与****签订的《钢板桩租赁合同》担保方处加盖有桂友深公司的公章,****提交的收款收据中部分收据的客户名称亦为桂友深公司,桂友深公司也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不是桂友深公司的印章,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在综合当事人陈述及案涉证据后,认定桂友深公司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桂友深公司申请再审,提交其于2016年7月6日至2018年11月19日所使用的公章样式主张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桂友深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桂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金锦城
审判员  胡晓清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