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2民初2671号
原告:新疆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兰帕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金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何道文,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肖勇,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告:莲小花,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墨玉县。
被告:马有斌,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辛文荷,女,199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
被告:邓显平,男,1971年3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四川省阎中市。
被告:孙秀菊,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蒋银超,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石正银,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墨玉县。
被告:郭平兰,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宠昌县。
被告:蒋明琴,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陈其君,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湾陵区。
被告:邓应均,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阁中市。
被告:贺君群,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被告:卯小宝,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徐以良,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
被告:**,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冯世权,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郭军,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范小全,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宫昌县。
被告:杨无勤,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刘敬红,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赵志勇,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马有列,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刘树兰,女,199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昆玉市。
被告:任子芬,女,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被告:包丽娟,女,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墨玉县。
被告:何国友,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潘徐红,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墨玉县。
被告:谭朝明,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安仁山,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被告:张世国,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刘建辉,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陈宇,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宁县。
被告:温碧蓉,女,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
被告:艾力·麦麦提敏,男,1980年5月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墨玉县。
被告:周济华,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197号。
被告:李晋南,男,199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言高朋,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李小林,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曾凡清,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
被告:宋良成,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
被告:谢勇军,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崔早花,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墨玉县。
原告新疆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道文、肖勇、莲小花、马有斌、辛文荷、邓显平、孙秀菊、蒋银超、石正银、郭平兰、蒋明琴、陈其君、邓应均、贺君群、卯小宝、徐以良、**、冯世权、郭军、范小全、杨无勤、刘敬红、赵志勇、马有列、刘树兰、任子芬、包丽娟、何国友、潘徐红、谭朝明、安仁山、张世国、刘建辉、陈宇、温碧蓉、艾力·麦麦提敏、周济华、李晋南、言高朋、李小林、曾凡清、宋良成、谢勇军、崔早花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蒋银超等45个被告以自己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新疆大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艾 合 麦 提 江 · 奥 布 力 艾 散
人民陪审员         麦 麦 提 · 库 尔 班
人民陪审员     萨依普加玛丽·麦提图尔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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