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民初93号之一
原告:张掖市科豪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620702599532010U
法定代表人:黄爱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掖市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科豪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掖市科豪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713元,退还原告减少诉讼标的额的案件受理费825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8984元。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