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豪(甘肃)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张掖市科豪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掖市润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6360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科豪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甘州区粮食局一至二层327-33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9532010U。
法定代表人黄爱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润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掖经济开发区生态科技产业园科技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56569424M。
法定代表人刘巧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广洽,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科豪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润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1)甘0702民初7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掖市润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张掖市科豪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承担违约金7410元,合计47410元。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张掖市科豪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1元,被告张掖市润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1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66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科豪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润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掖市润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科豪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承担违约金7410元,承担诉讼费510元,合计47920元,当庭履行4000元,下欠43920元,自2022年3月起,每个月20日前付2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科豪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2021)甘0702执636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张掖市润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科豪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可于2022年10月30日后按照原法律文书对本案恢复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科豪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63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明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