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

**、***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03民初10799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告:***,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GGTM7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国庆村3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远公司)为被告,本院已予准许。本案于2022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潮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5000元。审理中,原告当庭变更赔偿总额为30000元,并明确就本案侵权事件不要求被告潮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被告***招用进入被告潮远公司建设工地,口头约定报酬为450元/天。工作期间,被告***以工作效率低为由,要求降低报酬标准,次日,被告***称原告将汽带损坏,没干过焊工,原告遂要求离职并结清报酬,双方发生口角,原告推了被告***一下,被告***使用铁扳手将原告头打破,双方引发肢体冲突后,原告报警并就医。现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感到不服,并认为被告方未进行安全培训或生产监督,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 被告***答辩称:1.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并非被告***单方无故殴打原告,而是原告先动手后引发双方互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查明被告***并未使用铁扳手攻击,双方均有过错且均存在人身损害,同意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2.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缺乏依据且金额过高,属于某诈某索,同意赔偿医疗费。 被告潮远公司答辩称:被告潮远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与原告或被告***均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总包方也无侵权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原告经被告***招用,进入被告潮远公司承建的海曙区望童北路后孙地段五江口地块工地工作,口头约定报酬为430元/天。2022年9月18日8时许,原告与被告***在该建设工地八楼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原告先手掐被告***脖子,期间用脚蹬踹,被告***随后还击,导致原告左耳后受伤,被告***左脸部受伤,后经原告报警,宁波市某安局海曙分局望春派出所出警处理。当日,原告被送至宁波市中医院门诊治疗,后至宁波市第一医院等继续门诊治疗,期间宁波市中医院出具疾病诊断意见书,建议原告休养两周至2022年10月2日。2022年9月29日,原告的伤情经宁波市某安局海曙分局望春派出所委托鉴定,由宁波市海曙区某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甬海公鉴(伤)[2022]第75号鉴定书,认为原告因伤致左耳后皮肤挫擦伤面积达1.1cm2,现检已结痂,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2022年9月30日,宁波市某安局海曙分局望春派出所作出甬公海(望)行罚决字[2022]01135号、甬公海(望)行罚决字[2022]01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及原告分别给予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审理中,被告***、潮远公司均提供案外人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原告与被告***系该公司承建的涉案工地钢结构项目分管经理***临时安排的员工,与被告潮远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甬海公鉴(伤)[2022]第75号鉴定文书、CT报告单、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疾病诊断意见书,被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检验报告单、CT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潮远公司提供的证明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一致**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因口角纠纷引发肢体冲突,经某安机关认定事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可以确认被告***具有侵犯原告健康权的加害行为,原告以言语挑衅激怒并先行实施殴打,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本案侵权事件虽发生在被告潮远公司工地,但原告与被告***的行为均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或执行工作任务范围,且双方不当行为具有突发性,难以预见并有效防范制止,现无证据证明被告潮远公司存在管理、指示或安全生产保障等侵权过错,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根据事故的发生经过、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情况,被告***自愿对原告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由原告对其自身损失承担50%责任,本院酌情予以认可。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等证据,本院确认医疗费为441元;医疗机构根据原告的伤情,建议休养期限为15天,原告主张误工标准为350元/天,属于宁波市建筑业的合理收入范围,且低于与被告***约定的工资标准,故本院确认误工费为5250元(350×15);交通费应当根据原告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治疗就医而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结合原告门诊治疗及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为3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告***并未致原告伤残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害,原告相应主张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无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医嘱等证据证明原告受伤后需要加强营养,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因诉讼等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因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且无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5991元,被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299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995.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250元,由被告***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7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