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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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4156号
原告:宁波优勤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汇锦路18号富尔顿大厦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7D52QW1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国庆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GGTM7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优勤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宁波优勤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优勤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