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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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625号
原告: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国庆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GGTM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浮力森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8号大街1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451986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浮力森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