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

**奉化方桥泓洲钢管租赁站、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13民初5316号 原告:**奉化方桥泓洲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市奉化区方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3MA2GURCGXF。 经营者:***,系该租赁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国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GGTM7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奉化方桥泓洲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奉化方桥泓洲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化方桥泓洲钢管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奉化方桥泓洲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奉化方桥泓洲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