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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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9284号
原告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GGTM7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国庆村3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魔法棒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MEDG7U,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都市丽人步人街1021号。
法定代表人常亮。
被告浙江浮力森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4519860Y,住所地杭州市钱塘新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8号大街1号8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魔法棒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浮力森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魔法棒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浮力森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潮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