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化县房地产管理局与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9民终9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化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付智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化县房地产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3民初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化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3民初3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化县房地产管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