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安法执字第5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居民,住安化县长塘镇。
委托代理人**,女,1983年5月5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安化县梅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按照安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第6号仲裁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工伤待遇120027.9元,并承担相应的执行费17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第6号仲裁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