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安法执字第2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
被执行人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付智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安劳人仲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427425.9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43183.06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443183.06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仲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谌兴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