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安化县长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二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第一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有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谌丽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