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23民初3315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党。
被告:益阳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益阳市安化县/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益阳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