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行文与***、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23民初1017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
被告: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化县梅城镇东街。
法定代表人:付智钢,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化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计5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