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百诚电气有限公司

常州百诚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银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81民初5551号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春江镇青城村**。
法定代表人:陈徐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竹君,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银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银座数码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刘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陈岳,上海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诚公司)与被告山东银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洲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竹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陈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082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逾期货款每日0.05%计算。3、本案诉讼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0041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84775元为本金,按每日0.05%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双方系长期合作关系,原告承接被告项目名称分别为“蝶湖世界湾配电房”、“金融中心配电房”、“金融中心中置柜”“金融中心外线工程”、“金融中心外线工程增补”、“启东大正海工”的电力工程,现工程已经全部供货完毕。总合同价款共计4386500元,被告已经支付了3304500元,还剩余108200元并经被告会计对账确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但被告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到原告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银洲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账单不对,发票总额为4602000元,被告实际付款3597900元。即使原告按合同履行了全部的供货,无扣除项,余款应当为1004100元,且原告未能证明全部供货。原告主张的款项未到付款节点,被告不存在违约。根据合同要通过供电验收付至95%。现在项目均未通过验收。金融中心工程现场测试都没有通过,已经影响到被告承担业主方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原告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该事项也是阻却付款的原因。质保金5%应在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未到付款时点。综上,原告之诉请,没有法律和事实的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9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蝶湖世界湾高压柜设备供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高压配电柜等产品,合同总价1750000元(含税、运费)。2、2019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金融中心三期高压柜设备供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高压配电柜等产品,合同总价1140000元(含税、运费)。3、2019年5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金融中心二三期增容项目1#开闭所高压改造供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母线分段柜等产品,总价75000元(含税、运费)。4、2019年7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蝶湖世界湾高压柜设备供需合同增补文件》,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高压配电柜,合同总价400000元(含税、运费)。5、2019年7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金融中心三期高压柜设备供需合同增补文件》,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高压配电柜,总价240000元(含税、运费)。6、2019年8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金融中心供配电工程外一环网柜、对接箱供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对接箱等产品,总价677000元(含税、运费)。7、2019年10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金融中心供配电工程外一环网柜、对接箱供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对接箱,总价22500元(含税、运费)。8、2020年3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启东大正海工装备配套制造基地高压柜供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C柜等产品,总价82000元(含税、运费)。上述八份合同均约定:交货时间:在收到预付款后20个工作日内,原告必须根据被告指定时间将所供货物免费送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工程竣工验收前10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毕,否则按违约处理。验收方法及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被告对原告交付的全部货物进行验收并签发验收单,如有质量问题,被告须在收货1个月内向原告提出,原告应在收到被告书面异议后十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被告提出的质量异议和处理意见,原告必须承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要求的违约责任。结算方式和期限:签订合同后付合同价的20%,在安装、调试并通过供电专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95%,余款(扣除5%质保金)在审计结束且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一周内退还(不计利息)。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按照下列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原告不能交货及被告中途无理由退货的违约金,按照违约部分货款总值的每日0.05%支付;原告逾期交货及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照逾期部分的货款总值的每日0.05%支付;原告交付货物时质量明显不符合省居配要求的,被告有权拒收并有权要求原告限期更换、退货或减少价款等,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原告逾期交货的,被告按约定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如本供电设备未通过供电专项验收,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原告负责承担,并罚没全部履约保证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八份合同总额为4386500元。原告陆续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3382400元的货款,其中于2020年5月7日前向原告共支付了3304500元货款,于2020年9月4日向原告支付了《启东大正海工装备配套制造基地高压柜供需合同》项下货款77900元,尚欠货款总计1004100元。
2020年5月9日,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启东市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启东供电公司)参与启东市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蝶湖苑一期1#-3#、7#-10#、14#-18#、21#-22#地库一期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于2020年5月12日出具《启东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竣工联合验收部门意见表》,验收结论为合格。2020年9月3日,启东供电公司针对金融中心项目进行检测,经检测环网柜等多项不达标,并形成《居配工程现场试验检测问题记录单》。2020年9月4日,被告通过EMS向原告发函,告知原告金融中心居配工程中原告提供的环网柜(高压配电)未通过检测验收,导致工程未能通过验收,要求原告立即前来整改。2020年9月19日,启东供电公司出具《关于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中心西区)现场试验抽检闭环材料的整改通知》,要求于2020年9月30日前补充提交相关材料。2020年9月30日,被告再次通过EMS向原告发函,称针对2020年9月3日金融中心居配工程现场试验检测中的问题,原告来人处理整改,但未提交相关整改材料,检测方发出通知,要求在9月底前提交相关数据材料,被告已第一时间通知原告,但原告未予配合,故告知原告:由于原告拒绝整改,影响供电专项验收,被告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原告承担,并要求原告务必尽快完善相关整改手续。2020年9月22日,启东供电公司供电服务中心(营配部)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蝶湖世界湾(蝶湖苑小区)电力配套项目于2020年9月21日完成小区整体送电,现具备联合验收中供电专项验收条件。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要求调取金融中心内及蝶湖世界湾内全部配电房所对应的专项验收报告。2020年10月26日,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启东市供电分公司供电服务中心(营配部)向本院出具答复函,启东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蝶湖世界湾)项目共建设六个配电房,其中1、2、3、4号配电站在2019年12月26日通过验收,于2019年12月30日安排接电,5、6号配电站在2020年7月25日通过验收,2020年9月21日送电。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一品)项目共建设四个配电房,其中1、2号配电站在2020年1月6号通过验收,2020年1月9日安排接电,3、4号配电站在2020年9月25日通过验收,于2020年9月28日送电(现场已整改,欠部分资料,业主承诺在综合验收前补充完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8份供需合同及增补文件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实信用地履行。原、被告双方认为案涉合同在原告全部供货的条件下,项下结欠货款金额均为1004100元,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诉请的1004100元货款履行期限是否届满,已到期货款金额是多少,结欠到期货款是多少?2、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能否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价款。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对于案涉货款是否到期,到期金额是多少,本院认为:1、涉及蝶湖世界湾项目的《蝶湖世界湾高压柜设备供需合同》、《蝶湖世界湾高压柜设备供需合同增补文件》两份合同项下货款共计215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和期限是签订合同后付合同价的20%,在安装、调试并通过供电专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95%,余款(扣除5%质保金)在审计结束且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不计利息)。根据2020年10月26日,启东供电公司供电服务中心(营配部)向本院出具的答复函,可知蝶湖世界湾项目共建设六个配电房,其中1、2、3、4号配电站在2019年12月26日通过验收,5、6号配电站在2020年7月25日通过验收,现蝶湖世界湾项目整体项目供电专项验收合格时间应为2020年7月25日,故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7月26日支付货款2042500元(2150000元*95%),其余5%质保金应于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目前该质保金尚未到期。2、涉及金融中心项目的五份合同项下货款共计2154500元,根据2020年10月26日启东供电公司供电服务中心(营配部)向本院出具的答复函,(城市一品)项目共建设四个配电房,其中1、2号配电站在2020年1月6号通过验收,2020年1月9日安排接电,3、4号配电站在2020年9月25日通过验收,故根据合同约定,金融中心项目通过供电专项验收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被告应在2020年9月26日支付该项目五份合同项下已到期货款总额的95%,即2046775元(2154500元*95%),其余5%质保金尚未到期。3、涉及启东大正海工项目项下货款82000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认为被告已于2020年5月7日支付该合同项下货款77900元,尚欠5%质保金,故该合同项下95%的货款已结清。对于5%质保金,被告陈述启东大正海工项目于2020年9月通过供电专项验收,原告未予以否认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项目验收合格的具体时间,本院结合被告支付95%货款的付款时间,认定该项目5%质保金尚未到期。综上,截止目前,案涉八份合同项下已到期货款金额为4167175元(4386500元*95%)。对于被告结欠的到期货款金额,庭审汇总,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被告已支付货款3382400元,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尚欠到期货款784775元。
被告抗辩,其未收到案涉合同项下全部货物。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交货时间是原告在收到预付款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被告指定时间将所供货物免费送至指定地点,截止原告起诉,案涉八份合同距离被告支付预付款已逾半年甚至一年,对于案涉最后一份合同,被告已付清合同95%的货款,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曾就原告供货数量不足向原告提出异议,也未举证证明其在原告将根据案涉八份合同总额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交付被告时向原告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
被告抗辩,案涉项目均未通过供电专项验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货款付款条件。本院认为,根据启东供电公司供电服务中心(营配部)出具的函,蝶湖世界湾项目已于2020年7月25日通过全部通过验收,金融中心项目已于2020年9月25日全部通过验收,启东大正海工项目被告已自认于2020年9月到期,且被告已支付该项目合同95%的货款,故本院认为案涉合同95%货款均已到期,对被告的该项抗辩部分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上所述,案涉八份合同项下货款于2020年9月25日到期的货款金额为4167175元(4386500元*95%),本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004100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2020年8月21日原告起诉时,案涉已到期的货款金额为蝶湖世界湾项目95%的货款+金融中心项目20%货款+启东大正海工项目20%货款(2150000*95%+2154500元*20%+82000*20%),共计2551300元,但在2020年8月21日前,被告共向原告共支付了3304500元货款,已超额支付,即在原告起诉时被告未违约,对于其余在本案诉讼中到期的货款,因涉及诉讼导致逾期付款,也不应认定被告违约,故被告不应承担结欠到期货款的利息、违约金。对于本案的诉讼费,因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在货款到期前提起本案诉讼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利息、违约金均不予支持,本案诉讼费用亦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银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货款784775元;
二、驳回原告****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9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18元(原告已预交12269元),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3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审 判 员 吴永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陈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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