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
诉 中 财 产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藏2523执保1号
申请保全人:***亨商贸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黄志雄
被保全人:四川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勇
诉讼代理人:陈晓迁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志勇、四川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发现被申请人四川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西藏银行有存款1001.03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522.29元,我院在申请保全金额1229902.32元范围内作了限额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以部分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旦增曲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曲 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