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岗仁布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普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2521民初32号

原告:西藏岗仁布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西藏自治区普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玛次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7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四川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雷勇,系四川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迁,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藏岗仁布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诉四川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藏岗仁布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四川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藏岗仁布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机械租赁费11,278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从被告四川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巴嘎乡派出所建设工程,被告***找巴嘎乡岗莎车队队长米玛次仁派送2台挖掘机工作,当时二被告承诺工程完工后,将结清2台挖掘机工作的费用,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签订合同,被告一直推脱,2020年12月份该工程已完工,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结清2台挖掘机在被告工地上工作的报酬,二被告以没钱为由写了欠条,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所要,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西藏岗仁布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持被告***向案外人贡觉出具的欠条主张权利,且未向法院提供原告与贡觉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属于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法人和其他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藏岗仁布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1.95元,由西藏岗仁布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丹增赤列

审 判 员 仁增加参

审 判 员 米玛次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旦曾曲珍

书 记 员 次旦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