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7民初1164号之一
原告唐山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津0117民初1164号民事裁定。唐山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山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甄如辉
法官助理赵会君
书记员金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