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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迈之龙物流有限公司、唐山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民辖终54号
上诉人昌黎县迈之龙物流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20)冀0224民初27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被上诉人住所地滦南县,故滦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需在案件实体审理中查明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淑芳 审判员  沈荣进 审判员  吴 凡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