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冀0224民初1083号
原告***与被告唐山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唐山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鉴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应该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且停工留薪期为7个月。被告应该按照原告的工资待遇支付7个月的工资。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数额,由于原告***伤前在被告处工作没有整月工资,本院根据其实际工作天数、实际发放工资数额予以计算,其日工资为161.62元,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为3510.39元。被告唐山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受伤后给付的6000元应予以扣除。 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4日,原告***到被告唐山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参加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在组车工岗位工作,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告***于2020年6月份在被告处工作12日,领取工资1948元,2020年7月份工作11日领取工资1770元。2020年7月14日原告***在工作时受伤,2020年10月26日,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冀伤险认决字[2020]130224029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20年10月27日,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冀确停字[2020]02240297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确认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7个月。 还查明,原告***受伤后,被告唐山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15日、2021年1月26日、2021年4月2日为其发放工资2000元、2000元、2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工资发放表、工资支领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劳动合同、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等证据可证。
一、被告唐山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24572.73元,扣除已支付的 6000元,应实际支付18572.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唐山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打入由原告***自行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被告唐山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中由被告唐山瑞尔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雨兴
书记员  高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