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红叶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百源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1民初3953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乐、**刚(实习律师),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百源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海洋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关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玉山路金枫广告设计产业园2号楼2305室。
负责人:陈松。
第三人:常熟康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尚湖环湖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曹莉丹,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苏州红叶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友翔路26号2幢。
法定代表人:胡宪国。
原告***与被告江苏百源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绿蜻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常熟康艺建设有限公司、苏州红叶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6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440元,减半收取127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吴永飞
人民陪审员  张卫标
人民陪审员  徐沈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潘小维
书 记 员  陈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