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红叶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尚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红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7民初251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尚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红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杜全能。
委托代理人***,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尚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红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尚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苏州红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5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尚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40元(已付),被告(反诉原告)苏州红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5元(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