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902执3927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巴中华兴杭萧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巴中华兴杭萧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区劳人仲案(2020)4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区劳人仲案(2020)4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