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民初1666号
原告:四川省蜀爱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文峰大道中段南充化学工业园科技研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337840451B。
法定代表人:帅和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帆,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海,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三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一环路、河东大道交汇处盛世建昌2幢1单元3层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563282486X。
法定代表人:张大远,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省蜀爱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三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蜀爱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蜀爱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蜀爱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由原告四川省蜀爱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时雨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施 政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