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民初1751号
原告:四川省蜀爱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文峰大道中段南充化学工业园区科技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帅和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帆(特别授权),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三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一环路河东大道交汇处盛世建昌2幢第1单元3层2-3-4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远,董事长。
原告四川省蜀爱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三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蜀爱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蜀爱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贾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