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3民初2201号
原告:山东博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金庄村水龙王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钢石家庄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支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博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钢石家庄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博泰电气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泰电气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8元减半收取4979元,由原告山东博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