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3财保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钢石家庄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露露,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钢石家庄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125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700万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钢石家庄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700万元的冻结(开户行:陕西省临潼区工行代王分理处,账号:XXXXXXXXXXXXXXX1176)。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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