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财保411号
申请人:中钢石家庄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支全,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露露,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钢石家庄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0元财产。2018年9月4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全材料等提交本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出具保函(保单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为申请人中钢石家庄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钢石家庄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开户行××××区工行代王分理处的账号为37×××76中银行存款6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钢石家庄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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