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执6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钢石家庄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支全。
被执行人: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道8号中钢国际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中钢石家庄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合议,申请执行人递交了解除冻结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中钢石家庄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