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汇通**租赁有限公司、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5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汇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
法定代表人:何昌进,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66号五楼506号。
负责人:叶俊。
被执行人: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螺狮湾国际商贸城一期1号写字楼20层2009房。
法定代表人:林善福,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汇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川0116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61,732.80元及利息,执行费5,326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9××**、川A9××**、云AL××**、云AD××**、云A3××**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不便处置。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工商、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也委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协助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汇通**租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蒋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敏
书 记 员 杨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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