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旭兄弟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宏旭兄弟商贸有限公司与黄平县农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22民初1418号
原告:贵州宏旭兄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8幢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平县农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平县新城区百花大道汇龙湾9幢1单元5层1-504号。
法定代表人:史海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宏旭兄弟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平县农商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9月11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现清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宏旭兄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原告贵州宏旭兄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