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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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5965号
原告:台州青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新宏东路1号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森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266号4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青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森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台州青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青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青青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