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6民初2195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告:河北驭鹏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三朗乡***村。
法定代表人:于洪福,该公司董事长。
***与河北驭鹏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