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境环景然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兴环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仲裁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朝法执字第40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兴环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朝阳区延安大路**号盛世国际**座**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朝劳人仲裁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经多次联系申请人执行人,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联络方式,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朝劳人仲裁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