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朝法执字第40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兴环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朝阳区延安大路**号盛世国际**座**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朝劳人仲裁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经多次联系申请人执行人,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联络方式,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朝劳人仲裁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