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723民初124号
原告:乾安县新时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现住乾安县乾安镇万森气站北200米道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3MA153G94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现住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园丰光路16号通鑫达物流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67613347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人,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人,现住黑龙江省鹤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人,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现住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000803061587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工,现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海波,***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乾安县新时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庭审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绿化损失申请鉴定。原告乾安县新时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乾安县新时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乾安县新时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