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1500号
原告:山东正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当代国际核心5号楼11011室。
法定代表人:尤海青,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临清市新华路街道黑庄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路街道黑庄。
法定代表人:黑红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正润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新华路街道黑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70万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70万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保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昕